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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公司、X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鲁0203民初11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健律师
通过各方面工作,减少委托人作为被告所承担的损失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X,女,193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XXX,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公司,住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被告XX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健,山东XX律师。案件概述

  原告X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3日诉至本院。原告XXX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原告XXX诉被告XX公司、X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3日诉至本院。原告XXX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原告X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3日诉至本院。原告XXX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XXX承担。


  • 2019-05-27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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