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B公司上班,上班时间发生工伤。后双方经过仲裁和诉讼一审,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B公司应协助、配合A前往社会保险机构办理A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的领取手续;B公司应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A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合计10万元。
但是,在履行该调解书过程中,B公司隐瞒事实真相,要求A签署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方可领取社会保险机构核发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8929.84元。A签署《工伤补偿协议》后,B公司将社会保险机构核发的78929.84元支付给了A。然而,到2017年7月31日,B公司未根据调解书内容向A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合计10万元的款项。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因其与B公司签署了《工伤补偿协议》,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B公司无须再向A支付10万元。
在本案中,B公司利用A不懂法的弱点,诱骗A签署《工伤补偿协议》,企图免除B公司支付10万元工伤待遇的赔偿义务。该《工伤补偿协议》的签署也直接导致A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公司,A也多次找到B公司协商均无果。本律师了解案情后接受A的委托,主张B公司主观上是存有恶意的,并且通过欺诈的方式,致使A产生重大误解才签署的《工伤补偿协议》,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A与B公司签署的《工伤补偿协议》。本案最终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A如愿得到了B公司支付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