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皖0104民初7238号
判决书标题:
判决时间:2018年8月30日
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及委托律师李婷,被告及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2016年10月12日10时25分,C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沿金寨路非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寨路与××路交口南侧××附近,超越同向行驶的XX驾驶的自行车时,不慎发生碰撞,致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B负全部责任,XX无责任。XX随即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2016年10月18日,XX出院,住院天数共计6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5227.48元。C在事发时是B公司的员工,负责美团外卖的派送工作。2018年3月21日,XX因事故伤害再次进行了左侧锁骨内固定取出术,并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3935.39元。经鉴定,XX此次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XX因伤痛一直待业在家。除了前期医疗费15227.48元,B公司未再向XX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XX受伤部位为左锁骨骨折,根据相关标准可能会构成伤残。本律师接受XX委托后,告知XX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XX听从本律师建议,在起诉至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三期做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XX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本律师根据鉴定结果对相关诉请进行变更,并获得法院支持。
XX受伤部位为左锁骨骨折,根据相关标准可能会构成伤残。本律师接受XX委托后,告知XX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XX听从本律师建议,在起诉至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三期做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XX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本律师根据鉴定结果对相关诉请进行变更,并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