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2000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2017年5月13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杨秀梅,山东XX律师。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公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12日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通过吴某某的推荐并购买全球兑购物券的方式成为未来世界飞鹰系统的会员,后以宣传推广网络小黄金为名,通过要求参与者购买一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的方式发展会员,先后发展了杨某某、蔺某某等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反复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获利,截止案发时直接或间接发展注册会员账户22553个,且层级达3级30人以上,涉案传销资金4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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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通过购买全球兑换券的方式成为未来世界集团飞鹰系统的会员后,通过讲座、面对面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共计发展注册会员22553个,层级达到3级30人以上,对该飞鹰系统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X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依法应酌情从严惩处。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构成自首、系从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法律规定:
一、 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