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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之罗XX开设赌场案

  • 刑事犯罪辩护
  • (2015)剑阁刑初字第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苟振华律师
通过律师尽心尽力的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处刑结果。

案件详情

  苟振华律师成功案例之罗XX开设赌场案
罗XX,男生于1992年某月某日,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川南某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广元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某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3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XX、谢某某、程XX、周某某、张XX犯开设赌场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律师苟振华以及其余被告及各自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XX、谢某某、程XX、周某某、张XX以营利为目的,注册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获取非法所得12454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苟振华律师作为罗XX的辩护人,在法庭庭审法庭辩论时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从轻处罚。
2015年7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四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 六公安机关侦查所扣押及收取的1245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尤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面包车、电脑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了被告罗XX年纪尚轻,是初犯,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等辩点。其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被告罗XX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对其所做判决。并向辩护人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注:此文中个人及单位的姓名、名称均用化名。


  • 2015-07-08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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