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湖 南 省 永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湘3127民初1060号
原告:龙XX,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24号,身份证号码:5108XXXX0427XXXX.
委托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81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永顺县某某乡某某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
原告龙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龙XX与婚生子龙小X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69000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分居时间太久,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XX提出离婚,被告李XX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龙XX、龙小X由龙XX抚养,抚养费由龙XX独自承担,李XX享有子女探视权,龙XX不得阻拦,龙XX、龙小X成年之后,随夫随母由其本人自愿选择;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被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XX
(永顺县人民法院印)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孟 琴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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