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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厂与吴XX、付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濮民初字第35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XX。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镭、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XX,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XX厂诉被告吴XX、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期间,原告重庆XX厂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5元,由原告重庆XX厂承担。


审判员  邢XX



书记员  姚XX


  • 2015-01-06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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