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铭,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女。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XX、祝XX、辽宁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XX(2017)辽019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冯XX
审判员孔祥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X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