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凤阳县XX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被告:朱X,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张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