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旭,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田X因与被上诉人林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勇岗(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XX、许X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X又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田X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田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田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勇岗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许 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昝XX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