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一审第三人:胡XX,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及一审第三人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XX于2017年3月28日以与被申请人刘XX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唐 娜
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