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RXX,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X,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XX。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闵 睿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