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梁,天津XX律师。
原告:张X,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梁,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急救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天津市急救中心信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男,天津市急救中心急救三科副主任。
被告: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浙江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科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原告张X清、张X诉被告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张X清、张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清、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清、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X清、张X负担。
审 判 长 杨桂军
代理审判员 李 菊
人民陪审员 李洪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