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XX。
法定代表人:耿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田XX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XX均溪镇竹西XX。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田XX。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大田XXXX公司、陈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XX人民法院(2017)闽0425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廖XX
审 判 员 吴青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XX
书 记 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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