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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与四川省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文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玲



书 记 员  薛素


  • 2014-11-10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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