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梁XX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1563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粤01民终11563号
债权债务
梁广宇律师 在线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梁XX,均为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曹XX,XXX律师。
上诉人梁XX因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3月17日,杨XX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梁XX本是朋友关系,在2009年4月15日,梁XX向其借款19000元用作生活周转,并签下借款借据。
双方对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借据约定当年4月还10000元,余款于5月10日还清。
后曾多次找到梁XX催促其还款,但梁XX一直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梁XX偿还借款1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梁XX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梁XX于2009年4月15日向杨XX借款19000元,并立下借据,杨XX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梁XX19000元。
借据上载明:“还钱日期在4月20号还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剩下的玖千元在5月10号还清”,借据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15日。
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逾期后,杨XX曾多次催促梁XX偿还,但梁XX均没有还款,杨XX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杨XX提供的由梁XX出具的书面《借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梁XX向杨XX借款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予以支持。
梁XX逾期没有还款,杨XX有权要求梁XX偿还借款。
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
为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梁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杨XX偿还借款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38元,由梁XX承担。
判后,梁XX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在2009年4月15日向杨XX借款19000元是赌债并非真实借款,且该款已全部还清,是通过银行无卡无折存款和现金分次还了七万多元,当时向杨XX要回借据,但杨XX说已经撕毁19000元借据。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
杨XX答辩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梁XX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法院调取杨XX开办的中国银行卡号为60×××16在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XX视频监控。
意在证实其以无卡无折的现金方式通过柜员机多次转入上述账户7万元,已付清借款的主张。
并提交了杨XX于2013年7月14日签名确认的《收据》:“收到梁XX15000元。
已全部收齐。
”意在证实其所写的三张“借据”均已全部还清。
杨XX质证认为,上述银行卡非其所有,也从未收过梁XX的还款。
“收据”是杨XX所签,属实,但还款并非此三张“借据”的,而是其他的欠款。
本院认为,关于梁XX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的问题,梁XX所述归还欠款七万多元均是通过ATM机以无卡无折的现金存入至60×××16账户上,但因该存款方式未记录存款人的信息,银行按规定不保留超出两年的视频,故在梁XX无法进一步举证证实已还款及杨XX否认该账户属其所有的前提下,本院对梁XX调查取证申请不予采纳。
关于梁XX是否已还清欠款及赌债的问题,杨XX出具的“借据”,梁XX并不否认,足以证实其与梁XX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否属于赌债,梁XX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梁XX提交了杨XX签收15000元的“收据”,杨XX予以确认,但否认是偿还上述欠款,因其无举证证实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已偿还的借款,故本院采信“收据”并确认梁XX已还清另案15000元的借款。
关于梁XX庭审中称其丈夫与杨XX协商归还15000元后,双方的所有债务均已还清,杨XX才在“收据”中注明“已全部收齐”,19000元借款无需偿还的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收据”前部证明杨XX收到15000元,尾部“已全部收齐”也仅能说明与15000元存在关联性,无论从“借据”的文某解释还是杨XX持有的借据,均不能证实梁XX已还清所有借款,故对梁XX该主张不予采信。
经审查,梁XX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受理费各138元均由梁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兰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XX
  • 2016-09-29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梁广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梁广宇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梁广宇律师
14401201****5385 执业认证
  •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170号6楼
梁广宇律师,广州番禺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劳动纠...
  • 137 1121 2012
  • 1371121201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