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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黄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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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XX,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XX局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伟业家园1幢3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X,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审被告:杨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黄X、原审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一、黄X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杨X向其实际借款52万元,即使借贷存在,也可能用于赌博,不应保护;二、再审申请人与杨X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起即已分居,再审申请人对杨X的情形并不知晓,更不存在共同经营活动,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债务不负清偿义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之前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配偶一方无端被负债现象进行纠正,本案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杨X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并依法驳回黄X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黄X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与杨X系发小,杨X自2012年起陆续以经营石英砂厂及购买石料、车辆为由向被申请人借款;2014年10月15日双方结算后,杨X出具52万元借据,同年11月15日及2018年9月17日又分别出具6.5万元、18万元利息结算条据;杨X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利润用于家庭,而非赌博,张XX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杨X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只有起诉其配偶张XX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存在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
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要推翻原审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应对其主张的原判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案件原审结果和申请再审失败的不利后果。
经阅卷审查并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涉案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本案。
一一评析如下。
焦点一,黄X与杨X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黄X一审提供由杨X署名出具的借条,诉请法院判令杨X、张XX偿还借款,一审法院围绕黄X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审查认为,黄X所提供的借据、银行提款记录金额与其当庭陈述相吻合,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张XX拒收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张XX申诉主张杨X2014年11月15日、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利息结算凭据无法推算出借款本金、黄X陈述的款项出借金额前后不一、放弃2014年10月15日之前利息不合常理。
本院审查认为,黄X在本案中始终陈述涉案借据系先前借款凭证结算后换据形成,系原债权债务的延续,期间黄X亦承认收取部分利息,客观上无法根据利息结算凭证或某一次借款金额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被告应对原告所持有的借款凭证作出合理说明。
本案中,黄X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杨X签名出具的借条,该借款凭证内容完整、金额明确,并有相应银行流水印证,张XX对杨X借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举证不利,有关杨X不曾从事经营活动、购置车辆价款系其亲属提供、无需借款的申诉主张,不足以否定黄X持有的借据,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张XX申诉主张涉案借款可能用于赌博、不应保护,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关于涉案债务是否为杨X、张XX夫妻共同债务,张XX是否负清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杨X、张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特别约定等具有不应当承担本案债务的法定情形,原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分配夫妻一方举证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义务后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杨X、张XX共同偿还,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焦点三,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规范。
但审判监督程序是特别纠错程序,应在原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进行再审。
一审判决张XX共同偿还涉案借款,张XX并未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只适用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并不适用本案。
综上所述,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董乃康
审判员蔡XX
审判员闫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2018-11-12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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