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2XXXX3071-8。
法定代表人:陈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涂萍萍,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洪XX,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林XX、洪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与林XX、洪XX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国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茂
书记员许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