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熊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