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1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