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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小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1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徐XX


  • 2014-12-0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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