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刘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4)凤刑初字第00260号
诉讼仲裁
吴伟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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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
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刘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吴伟、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徐X、刘XX和刘XX商议好到凤阳县XX盗运矿石。
次日晚,徐X、刘XX组织了铲车和货车去盗矿石,当晚10时许,负责望风的刘XX见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的巡逻车上山巡查,便打电话通知徐X,徐X便叫正在开铲车装矿石的刘XX和货车司机等人开车离开,暂时躲避检查。
之后被告人徐X、刘XX等人见巡查车走后,就又回到塘口继续盗运矿石。
18日凌晨1时许,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大队队员周X、朱X驾驶本单位“猎豹”越野车依法巡查时,发现该塘口有人正在盗运矿石,便将车开进塘口堵住铲车,并告知是联合执法大队人员,徐X见状怕铲车被扣遂上前用石头堵住巡逻车的车轮,并站在车前叫刘XX开铲车逃走,徐X见铲车被巡逻车堵住无法开走,又叫刘XX开铲车将巡逻车撞开,后刘XX开铲车将巡逻车撞开,周X、朱X见状下车上前阻拦,刘XX驾驶铲车逃跑时将周X撞伤,朱X及时躲开。
周X受伤后与朱X继续追撵,刘XX和徐X逃走。
之后,周X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
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刘XX在非法盗取国家矿石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对方是执法人员,也没有让刘XX开车撞执法人员的车。
辩护人辩护提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瑕疵;两被告人系合伙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且周X的伤不是徐X直接造成;被告人徐X系初犯,且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X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对方是执法人员,也没有开车撞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
辩护人辩护提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瑕疵;被告人刘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徐X、刘XX和刘XX商议好到凤阳县XX盗运矿石。
次日晚,徐X、刘XX组织了铲车和货车去盗矿石,22时许,负责望风的刘XX见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的巡逻车上山巡查,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徐X,徐X指挥铲车和货车司机等人开车离开,躲避检查。
被告人徐X、刘XX等人见巡逻车走后,又回到塘口继续盗运矿石。
18日凌晨1时许,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大队队员周X、朱X驾驶本单位猎豹越野车依法巡查时,发现该塘口有人正在盗运矿石,便将车开进塘口堵住铲车,并告知是联合执法大队人员。
被告人徐X怕铲车被扣,遂上前用石头堵住巡逻车的车轮,并站在车前指挥刘XX开铲车逃走,见铲车被巡逻车堵住无法开走,又指挥刘XX开铲车将巡逻车撞开,造成猎豹车受损,周X、朱X见状下车上前阻拦,刘XX驾驶铲车逃跑时将周X撞伤,被告人刘XX和徐X逃走。
周X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
经鉴定,周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徐X、刘XX身份等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徐X、刘XX于2014年1月18日被传唤至府城责任区刑警队。
3、凤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执法证,证实朱X系国土资源局职工,2013年被抽调至凤阳县矿山联合执法队工作。
4、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周X左侧后肋5-10骨折。
5、猎豹车车辆信息,证实该车系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所有。
6、凤阳县人社局文件,证实周X是治安辅警。
7、凤阳县矿山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证明,证实周X从2013年1月5日被抽调到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工作至案发。
8、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英岩矿山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证实整治期间,县矿山联合执法队负责对矿区实行昼夜巡查,对无证塘口实行全面封堵,查扣涉嫌非法开采的机械及非法矿石运输车辆等工作。
9、案件受理表,证实2014年1月18日1时20分,朱X报案称零时50分许,其与矿山执法大队同事周X在凤阳县大庙镇台玻矿业南XX一非法塘口正常执法时遭多名不法分子暴力抗法,不法分子驾驶铲车冲撞其执法车辆,并将执法队员周X撞伤。
10、凤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和被损坏车辆照片,证实刘XX、徐X无开采证及案发时周X等人驾驶的猎豹越野车车况。
11、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刘道忠情况说明,证实普通X光、CT与三维CT+重建三种医学手段相比较,三维CT+重建更能准确检查出伤情。
12、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证实经该院采用三维重建方式检查,周X系左侧5-10肋骨骨折。
13、证人朱X证言,证实其是凤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职工,在凤阳县矿山执法大队上班。
2014年1月18日凌晨,周X开车带其巡逻时发现牛牧岭南XX的三叉路口停着一辆小轿车,车灯关着,就知道是放哨车附近有铲车偷石头,故其二人就在附近巡逻。
后看见台玻南侧一个叫“瘸腿飞”的塘口有铲车大灯亮着,周X就开车往那个塘口去。
其二人绕过一辆大车开过去,看见一个人往塘口里跑,好像在喊什么。
由于铲车的几个大灯都亮着,其和周X坐在车里清晰的看见塘口里有一辆铲车正在给大货车装石头。
巡逻车开到塘口的门口停下来,里面有3辆大车,1辆铲车,五六个人在乱嚷嚷,好像有人指挥让铲车赶紧跑。
周X对着塘口里面喊“我们是凤阳矿山执法大队的,请你们立即停止施工。
”但是铲车驾驶员看见执法队的车就将铲车开过来,因执法队的车堵的塘口是唯一出口,有人喊“给我撞。
”铲车就朝执法车这边开过来,铲斗稍微抬了一点,直直的撞上执法车,把车子推出1米远,铲车又接着往后退了一截。
其和周X又把车往塘口里面开,执法队的车头跟铲车正好头顶头。
其和周X一左一右下车,其正对着铲车喊“停车,我们是执法队的。
”话还没说完,铲车就朝其和周X开过来,铲车快碰到其,其听见有人又喊“给我撞。
”其感觉到右小腿已经碰到铲车的铲斗了,就往右边闪,铲车就开出塘口了。
等其爬起来的时候看见周X已经去追着铲车出去了。
等王X过来支援时,周X跟王X讲他被铲车撞了,浑身痛喘不过来气,说不定肋骨断掉了,王X就安排送周X到医院。
其回来后看了一下其和周X开的猎豹车,车头下面的挡板被铲车戳了一个洞,驾驶员一侧的踏板也被挤坏了。
14、证人范X甲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17日22时许,其侄子范X乙打其电话说刘XX让其二人去黄瓜山10号矿拉石头,其就跟范X乙一起开车去,到那里时车子都在外边等着拉石头。
当时大侉(刘XX的弟弟)的车子头一个在塘口里,等在外面的有张XX、赵X、尹XX和范X乙家的车子,老X在塘口外边把风。
第一次执法队开一辆车过来时,所有车辆都开下山了。
大概十二点时驾驶员一起开着车就又到山上拉石头。
李X的车子先进塘口,范XX,其和范X丁依次排队,塘口外面还停着张XX、赵X、尹XX的三辆货车。
当时刘XX在塘口里开铲车朝货车里装石头,李X的车子装满石料先走,刘XX继续用铲车朝范XX车子装时,执法队的猎豹越野车就直接从外面开进来,当时老X站在塘口把风。
看见执法队车子来了就喊“执法队车子来了,赶紧跑。
”货车驾驶员就都开着车从塘口里跑了,当时其在塘口里没跟车跑,执法队员把车子开进塘口里直接堵在铲车车头跟前,老X喊刘XX“把车子推开,赶紧跑。
”然后刘XX就开着铲车用装石头的铲子抵在执法队车前把执法队的车子抵到旁边,然后刘XX开着铲车朝后退了一下,准备从执法队车东口路上跑的,这时执法队车上下来2个人,其中一人拿一把电筒站在铲车前面路上叫铲车停下,刘XX没有停车,直接朝那个人开过去,那人朝后退闪到旁边,刘XX就开铲车跑了,执法队的两个人跟在铲车后面跑着撵,但铲车开的太快没撵到。
其从塘口出来,执法队两个人就把其按倒,其中一个人打电话说“我们今晚逮到一个,铲车跑掉了,我们的车子被铲车抵坏掉了。
”大概过了半小时,执法队又来一辆车把其带到大庙派出所。
经其辨认,指出刘XX即驾驶铲车冲撞执法队车辆并撞伤执法队员的人;徐X即事发时指令刘XX驾驶铲车冲撞执法队车辆并撞伤执法队员的人。
15、证人范X乙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17日晚七八点时,刘XX打其电话叫其开车到台玻附近等他,准备拉偷的石头。
9点多时其和叔叔范X甲将车停在离塘口约一里路的地方等着,当时旁边已经有三辆拉石头的车子。
晚上10点多,铲车准备朝车里装石头时,有人说矿山执法队的人来了,刘XX就把铲车开走了,货车驾驶员也将车开到石头塘附近的树林防火道。
夜里12点左右,货车驾驶员又把车开到塘口路边排队,后来刘XX又开铲车到石头塘里朝货车里面装石头。
铲车刚往范XX车上装了几铲,执法队的车子就停在石头塘进口位置,当时徐X站塘口里把风,看见执法队车子来就喊“执法队车子来了,赶紧跑。
”执法队的车子就迎面抵到铲车正前面,徐X喊刘XX“把车子撞开,赶紧跑。
”其当时上到自己货车上开车,跑到大华矿路边停了一会,又开车回塘口找其叔叔范X甲,当时塘口里没人,其就回家了。
经其辨认,指出徐X即指挥刘XX开铲车撞击执法队车辆的人。
16、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14年1月16日下午,其和徐X、刘XX在台玻南XX看一个塘口里有料子,就商量搞个铲车把这堆料子搞走。
1月17日中午,其接到徐X电话讲他找好铲车了,晚上去把料子拉走,其答应并联系刘XX一起去。
后其联系范X乙晚上十一二点到台玻南XX那个塘口等着,并让他喊其他货车驾驶员。
晚上其在小林场路边把风,10点左右其在路口看到执法队的车,就给徐X打电话。
一直呆到11点多的时候,徐X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一进苗郢庄子路口把风,其就开着黑色奇瑞E5到那个路口把风。
大约凌晨1点左右,徐X给其打电话说其没把好路,执法队的车都抵到塘口里了,并讲铲车没有被逮到。
第二天徐X讲昨天晚上执法队的车一直顶到塘口那个地方,他一直站在执法队的车头前,堵着执法队的车,不让他们继续往里面开并让铲车跑。
接着,执法队的车上下来两个人去追铲车没追到又回来追他,他跑掉了。
17、证人赵X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21时许,范X乙打电话说刘XX让其去黄瓜山南XX。
22时许,其开车过去时,已经有四五辆货车在那等着,刘XX在红塘里面开铲车装,张X、尹X和范X乙的车子在那等着。
几分钟后,在塘口外边把风的徐X喊“执法队的车子过来了,先躲躲。
”刘XX就将铲车开走,其的车子停在塘口外。
后执法队的车子过来到石头塘里转了一下走了。
夜里12点时,徐X又喊驾驶员去拉石头。
刘XX在塘口里开铲车朝货车里装石头,范XX车子正装着,大庙矿山执法队的猎豹越野车就直接从外面开到石头塘进口位置停下来,徐X从塘口外面朝里边跑边招手,因当时铲车正在装石头,没听清他喊什么话。
执法队的车子在开到石头塘进口位置停了约二十秒就直接开到铲车车头跟前迎面堵住铲车,当时其的车子停在石头塘进口外面,其就开车跑了。
其从石头塘开车十来分钟后打范X乙的手机,他讲铲车碰车了,开跑掉了,意思是铲车碰到执法队车子跑掉了。
18、证人尹X证言,2014年1月17日23时许,其开车经过黄瓜山南XX路边时,看到赵X的车子停在黄瓜山南XX路边等着拉石头,其就把车子停在赵X车后面排队。
看到刘XX开着铲车朝李X的车子里装石头,车子装满石料走了约十来分钟,其看到一辆车子从货车后面开到车前面时,才发现是一辆猎豹越野车。
越野车刚进石头塘,石头塘里面的车灯亮了,车子都朝外开,其估计是矿山执法队的人来了,就开车离开。
19、证人范X丙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天黑透了,其开货车到台玻南XX的10号塘口边看见四五辆货车都停在路边,就知道他们要去10号塘口拉石头。
其也开车子过去,排在那里等着拉石头。
大概等了一个多小时,其看见其它几个车子开去了,就跟着他们车子往10号塘口开。
李X、范X乙还有其的车子开到塘口里,李X的车子装满石头开走了,刘XX开铲车给其的车子装了三四铲子,执法队开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过来,徐X跟在执法队的车子后面跑到塘口门口,大喊“赶紧跑!”执法队车子在塘口门口停了两分钟就又径直开到塘口里,将车头跟铲车的铲子正好对着。
铲车和执法队的车子之间的距离没有1米远,徐X当时先是站在执法队车子的副驾驶旁边喊“快跑!”,执法队的猎豹车跟刘XX开着的铲车僵持着,其看见徐X弯腰搬了块石头塞到执法队车子右前方的车轮下,然后趴在执法队的车头上朝刘XX大喊“把执法队的车子蹶开,赶紧开铲车跑。
”刘XX开铲车用铲斗把执法队的白色越野车往后推了一米远后又倒车,其就开车回家了。
20、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晚上11点多,其的车走到黄瓜山南XX石头塘时,徐X将其拉下来让其拉石头,当时有六辆车在那里等着。
刘XX在塘里开铲车装石头,徐X在塘口外边把风,其到那约二十分钟,徐X就过去喊“执法队的车子过来了,先躲躲。
”刘XX就将铲车开走了。
其的车开到牛魔岭和东山的岔路口时看到执法队的猎豹车往牛魔岭方向去,就又把车开到那边塘口,徐X在那里指挥车子装石头,其开车装过后就走掉了,范XX撵上来说后面被逮到了,不能拉了,其把石头卸在8号矿门口后回家了。
那个石头塘被查封了,里面的石头属于公家的,一直堆放在那里。
21、证人范X丁证言,证实那天晚上10点左右,范X乙打电话约其到10号矿拉石头,范X乙给其打电话说矿山执法队的人来了,让其把车子开到路边等着。
其把车子在距离10号矿50米远的路边停下来,看见赵X、张X、李X他们的车都停在那里。
约一个小时后,其跟赵X看见范X丙的车从别的路往塘口开,其几个也跟着往塘口去。
大概1点左右,刘XX开着铲车给范X丙车子没装几铲子石头,执法队开着一辆猎豹越野车过来把车开到塘门口。
徐X站在塘口外拿着手电筒一边照刘XX,一边往东南拐方向打手势,喊“铲车赶紧往这边跑。
”刘XX将铲车调头准备从塘口跑。
执法队看见铲车想跑,将车抵到铲车跟前。
徐X站在执法队车子副驾驶旁,拿着手电筒指挥刘XX开铲车往旁边的小山坡跑并朝着刘XX喊“把执法队车子推开,赶紧跑。
”刘XX开铲车把执法队车往后推了一下,其逮着机会开车跑出来时,从倒车镜里看见铲车也紧跟出来往正南方向跑了。
22、证人张X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晚上刘XX联系其拉石头,后因其他原因没有拉。
23、证人王X证言,证实其是凤阳县公安局门台派出所民警,被抽调至凤阳县矿山整治联合执法大队任中队长。
1月18日凌晨1点,其接到值班巡逻队员朱X、周X电话称他们在巡逻时发现台玻矿山南XX内有铲车和大货车非法盗采石英矿石。
他们二人执法时,铲车为逃避将巡逻车用铲车强行铲开,并将巡逻队员周X撞伤。
其带领队员赶往现场后,将周X和朱X抓着的中年男子控制,并将周X送往医院。
24、被害人周X陈述,证实其是凤阳县公安局辅警,现在凤阳县矿山整治联合执法大队工作。
2014年1月18日凌晨12点多,其和朱X值班,出发前值班交接的同事提醒让其留意台玻山南边及牛魔岭附近的矿山。
其驾驶执法大队的猎豹车,朱X坐副驾驶,车子从牛魔岭南边的防火道下来往西开时,发现前面停着一辆放哨车。
其开车到牛魔岭一线天往西150米的地方发现了一辆大货车停在路边,这时其看见铲车正在塘口里装石头。
其和朱X开着车往那个塘口过去,见一个人往塘口里面跑,估计是通风报信的。
其绕过一辆大货车将车开到塘口,发现铲车正在给一辆暗红色的大货车装石头,遂拿起车载对讲机朝塘口里喊“我是凤阳矿山执法队的,请你立即停车。
”让朱X打电话请求支援。
其刚把对讲机放下,看见铲车把车头对着执法车往外开,因其停车的地方是塘口的唯一出口,驾驶室旁有人喊“给我撞。
”铲车开过来用铲斗抵着执法队的车子把执法车推开1米远。
其又开着车子往塘口里开了三四米,把车子停稳后和朱X一左一右下车。
朱X拿着手电筒照着铲车驾驶员,并喊话“我们是凤阳矿山执法队的,把铲车停下来。
”喊话的过程中铲车缓缓往后退,突然往前冲其和朱X开过来,当时铲车的四个灯都开着,非常刺眼,其和朱X感觉铲车要撞到其二人了,就下意识的往两边闪。
其在侧身躲铲车时感觉到铲车抵到其左侧后背,其趴倒在地上,铲车继续开着跑出塘口。
其爬起来撵铲车,但铲车开的很快,没追到。
然后其又折回来时,看见一个人从塘口里面往外走,其和朱X就将这个人控制,一直等到救援过来。
25、被告人徐X供述,供认2014年1月16日中午,其和刘XX、刘XX在大庙台玻西南的一个塘口发现有石头,决定晚上到那个塘口去偷,后来其租了一辆铲车,让刘XX喊刘XX开铲车。
17日下午五六点,其去找范X乙帮其找几辆车晚上到山上拉石头,范X乙答应。
晚上8点多,范X乙打其电话说找了5辆拉石头的车。
当晚10点左右,刘XX开铲车带其到头天看的那个塘口偷石头,其让刘XX在上山的路上把风,如果发现执法队的人就打电话通知。
其和刘XX晚上10点多到达那个塘口时,看到有三台拉石头的车已经到塘口里面,后又来了两三辆。
还没来得及装石头,刘XX打电话说“来了一辆猎豹车朝你们那个塘口方向去了。
”其让刘XX及货车驾驶员赶紧跑,刘XX开着铲车跑到山下,几个大车驾驶员也都把车开到塘口下面的路上,其在塘口附近躲了起来,执法队的人到塘口后看没有车就走了。
其看到执法队的车走后,又打电话给刘XX让他把铲车开到塘口。
夜里12点多,刘XX开着铲车到塘口,其又让拉石头的驾驶员把车开过来装石头,有三辆拉石头的车开到塘口里,还有车停在塘口外。
刘XX开着铲车正给第二辆大车装石头时,执法队的人开了一辆猎豹越野车到塘口里。
这时约凌晨1点,执法队员把猎豹车停在铲车头前,其搬一块石头抵在猎豹车左后轮前面,并坐在猎豹车的车头上,用手电筒的光指示刘XX开铲车从旁边赶紧跑。
刘XX倒车准备从旁边将铲车开走,这时有两个执法队员从猎豹车上下来到铲车前面拦铲车,并喊着让铲车司机停车,但刘XX没停,从主驾驶出来的那执法队员就跑到铲车右侧准备去抓铲车车门处栏杆扶手,但没抓住,铲车就把那个执法队员碰跌倒了,然后刘XX就开着铲车跑了。
跌倒的那个执法队员从地上爬起来想抓其,但没有抓住。
执法队的车其几个都认识,执法队员把那辆车开到塘口里面时,其就知道他们是矿山整治执法大队的车。
26、被告人刘XX供述,供认2014年1月17日下午,其二弟刘XX打其电话说晚上要到黄瓜山塘口去偷石头,并让其一起去。
17号晚上10点多,徐X打电话叫其开铲车往黄瓜山10号石头塘方向去。
其把车开到该石头塘,徐X在那地方等着,当时有四五辆大卡车等着拉石英砂。
其开铲车往大卡车里装石头时,徐X在底下喊“执法队的‘猎豹’车来了,赶紧走,赶紧走。
”其一听是矿山执法大队上来巡逻就把铲车开到塘口外等着。
等到1月18日凌晨12点多时,刘XX打其电话说,执法队一直没来,让其赶紧上山。
其开铲车回到10号塘口时,塘里停着四五辆大卡车。
其刚开铲车往卡车里装了十几分钟石头,就看到有辆越野车开到塘里,不少卡车往外跑,感觉是执法队来了,赶紧挂上倒档准备找方向跑,这时听见徐X用手电筒指挥其逃跑,并大声朝其喊“把车掘开快跑。
”其还没打方向,执法队的车已经开上来撞在铲车铲斗上。
这时,徐X抱着一块大石头塞在猎豹车的车轮底下,又对其喊“把猎豹车撞开,赶紧跑,赶紧跑。
”其开车往前冲,想从猎豹车的左边跑,从猎豹车一左一右下来两个执法队员直接冲过来对其大喊并打手势,让其停车,当时其没停车也没减速,开车跑掉了。
跑时其看到有个执法队员倒在地上。
其从后视镜看到他跌倒以后又爬起来去拽徐X,但没拽到。
27、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证鉴(2014)0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猎豹越野车损失金额为1480元。
28、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4)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X左侧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刘XX在非法盗取国家矿石过程中,使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两被告人辩称其不知道对方为执法人员且未开车撞击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徐X指挥刘XX撞击执法车辆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徐X、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危害程度决定其刑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徐X、刘XX当庭否认其明知对方为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及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故对辩护人辩护提出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晓娜
人民陪审员尹协荣
人民陪审员陈少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丽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2014-11-05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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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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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现在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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