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汉XX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9)鄂民终3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乐乐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XX。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XX律师。
上诉人武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XX公司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武汉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翠
审 判 员  彭 胜
审 判 员  冯雅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9-05-21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