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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泗阳县华之缘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沪0120民初16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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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泗阳县华之缘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莫XX,经理。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泗阳县华之缘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管玉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018-07-12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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