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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与山东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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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鲁01民终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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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X,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启,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邹X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XX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XX撤回上诉。
上诉人邹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邹XX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赵XX
审判员曹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X
  • 2018-09-28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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