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仪,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杨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祥华
审 判 员 彭XX
审 判 员 唐晓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