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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超潮广告制作部与江门市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0703民初51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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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原告:蓬江区超潮广告制作部,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XX首层17-18A-D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0703L602XXXX5798K。
经营者:朱XX,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东XX律师。
被告:江门市XX,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XX,注册号440XXXX0823484。
经营者:史XX,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蓬江区超潮广告制作部与被告江门市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江区超潮广告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保全费200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蓬江区超潮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长吴翠青
人民陪审员李樊荇
人民陪审员梁荣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李XX
  • 1970-01-01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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