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陈XX,女,200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XX女儿,卢XX为其法定代理人。
原告张XX,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XX律师。
被告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中XX。
法定代表人吴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兰何英,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江大道55号联通信息XX。
负责人欧XX。
委托代理人陈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卢XX等人诉被告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工伤行政管理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其职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陈XX、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晓曦
人民陪审员吴志君
人民陪审员郑叔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XX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