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男,出生于1949年6月1日,汉族。
原告:张XX,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被告:溆浦县人民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清(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夏XX、张XX诉被告溆浦县人民医院、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夏XX、张XX共同负担。
审判长谢娜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人民陪审员刘华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窦小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