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沙XX。
委托代理人:魏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袁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XX律师。
第三人:李XX,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XX撤销房地产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李泳
人民陪审员梅XX
人民陪审员钟木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雪莹
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