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1,女,200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理人:夏X2(夏X1之父),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XX(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住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夏X1之母),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教师,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馨,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主要负责人: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夏X1因与被上诉人郭X、天津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及上诉人夏X1均提交了新证据,本案需对基本事实进行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退还上诉人夏X1。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