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XX,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桥、杨XX,云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市XX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北XX(市公安局对面)。
组织机构代码568XXXX0533-8。
法定代表人:曾XX,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阮XX诉保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保山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保山XX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蒲缥镇塘子沟“汤城XX”x区x幢x号房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山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蒲缥镇塘子沟“汤城XX”x区x幢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段明树
审判员李X
审判员张晓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