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郑XX、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 娇
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
人民陪审员 张 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