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董XX向湖北省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XX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6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房劳人仲案字(2018)15号仲裁裁决,裁决:XX公司依法支付董XX工资96000元。XX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不支付董XX96000元,驳回董XX的仲裁请求。因人民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后,相应的仲裁裁决将不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判决在驳回XX公司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对董XX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一并作出处理。故,原审判决遗了漏董XX的仲裁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韧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刘占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