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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XX公司、邹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8)粤01民终1497号
劳动工伤
梁广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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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X。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XX公司(简称“XX程XX”)因与被上诉人邹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2017)粤011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江西省XX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邹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30667.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江西省XX公司承担。
判后,XX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XX程XX无需向邹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合计30067.06元。
2.本案诉讼费由邹XX承担。
主要理由:一、XX程XX不同意支付邹XX待遇差额30667.06元。
二、XX程XX同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决书。
三、邹XX在2016年11月10日申请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总额41526.6元,邹XX在2016年11月16日再与XX程XX签约(邹XX交通事故后续事项处理协议)同意一次性80000元处理,说明邹XX已知道全部差额。
XX程XX也在2016年11月25日支付60586.03元到邹XX的XX银行。
四、XX程XX对劳动仲裁不服,准备材料起诉,但是邹XX主动打话要求XX程XX一次性按照第一次仲裁的结果来处理,所以XX程XX才跟邹XX签订协议书。
但是邹XX在电话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要在江西治疗,委托邹XX的弟弟(邹XX)过来代签协议。
如果邹XX对签协议书根本不知道,XX程XX不可能在2016年11月25日向邹XX汇款,也不可能让邹XX弟弟来签协议。
邹XX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
本案中,XX程XX上诉主张与邹XX签订了《邹XX交通事故后续事项处理协议》,无需就交通事故引起的后续赔偿承认责任。
也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协议的认定问题。
从XX程XX提交的手机信息打印件内容看,没有明确的委托签订协议的授权,不能证实邹XX委托其弟弟签订该协议。
且邹XX不承认委托其弟弟签订协议。
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对邹XX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由于本院审理期间,XX程XX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XX程XX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西省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XX
审判员康XX
审判员何润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树苑
汤燕弟
  • 2018-04-1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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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宇律师,广州番禺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劳动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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