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甘肃XX律师。
被告董XX,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董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郭XX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郭XX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董XX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郭XX负担。
审判员 师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