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大龙,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X,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洪X,男。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洪X、陕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31.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信息、银行账户、房产、国土、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不足部分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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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元
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
人民陪审员 孟小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