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X,男。
委托代理人金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男。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4620元,由原告张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三山
审 判 员 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
书 记 员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