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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泰海民初字第1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志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杭XX。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元,由原告黄X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窦XX


  • 2015-02-02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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