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蚌埠市XX公司与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皖0311民初17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蚌埠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原告蚌埠市XX公司诉被告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被告安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被告安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均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X)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一份《企业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1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23
  • 1970-01-01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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