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黄XX,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海英
审 判 员 李政海
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