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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子县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治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晋0428民初9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长子县XX公司。住所地:长子县。
法定代表人:王X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解放西XX。
负责人:刘XX,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长子县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治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段剑杰、被告长治XX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用、施救费、支付第三人损失等共计168172.93元;2、赔偿原告因延迟履行赔付义务造成的损失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8日21时2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庄XX驾驶晋DXXX、晋DXXX号车辆在郑三线125公里处由东向西行驶,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撞住路边树木,致使车辆侧翻,造成洛阳XX公司所属树木、厂房围墙及车辆损坏、司机庄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庄XX被送往孟X公疗医院治疗2天后转往长子县惠民骨科医院治疗9天后出院。原告支付庄XX医疗费5028.83元,其他赔偿款5000元,共计10028.83元。本次事故给第三人洛阳XX公司造成损失共计17330元,原告业已支付并承担损失评估鉴定费800元,该款已在交警队支付完毕。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材料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保险公司自现场勘察后既没有给出受理意见,更没有出具详细的定损意见,原告多次主动找被告公司协商,要求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修车,被告均借口拖延,无奈之下,原告为及时恢复营运生产,防止损失扩大,自行垫资进行修车及赔偿司机损失,原告车辆在被告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对原告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赔付义务造成原告的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涉案车辆登记证、运输证、主挂车行驶证及车辆年检信息,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原告司机庄XX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份,证明庄XX为合法驾驶人。
3、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驾驶员)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4、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原告司机庄XX负事故全部责任。
5、孟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一份、价格认证费票据一支、赔偿凭证及对方公司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评估鉴定,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16530元,原告支付损失费17330元,同时产生评估费800元。
6、施救费票据一支,证明施救费为6800元。
7、孟X医院病历、出院证、费用明细及医疗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司机伤情、住院天数及花费的医疗费2476.83元。
8、长子县惠民医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庄XX转回长子县惠民医院住院天数及医疗费2552.1元。
9、孟X到长子施救费票据一支,证明孟X到长子施救费为7500元。
10、长子县XX厂出具的工时费明细及票据各一份,证明工时费为10320元。
11、购买修车配件票据12支及长治市郊区老肖汽配门市部销售单一份,证明购买修车配件共计115394元。
12、司机庄XX收款条一支,证明原告向司机庄XX支付各项赔偿5000元。
13、过路费票据9支,证明涉案车辆已修复完毕,并已正常运营。
经质证,被告对1
  • 1970-01-01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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