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伟,湖北XX律师。
被告:何XX,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沈X诉被告何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沈X负担(已付)。
审判长魏晋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人民陪审员熊昌全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