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淄博XX。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无业。
原审被告:淄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刘XX、张XX,原审被告淄博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戴永成
审 判 员 李灵福
代理审判员 刘 宁
代理书记员 宋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