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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刘XX、淄博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淄民一终字第1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淄博XX。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无业。


原审被告:淄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刘XX、张XX,原审被告淄博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戴永成


审 判 员  李灵福


代理审判员  刘 宁



代理书记员  宋金来


  • 2014-04-10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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