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受理原告崔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东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