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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与张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苏0981民初4278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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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宋X,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居民。
原告宋X与被告张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婚生女张XX由宋X抚养。事实和理由:宋X、张XX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张XX现年9周岁,女儿张XX现年2周岁。2016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离婚。协议离婚时,婚生子女均约定由张XX抚育,现发现张XX并不能尽心尽职履行抚养义务,且与第三者同居后,第三者原丈夫经常到家打闹,张XX不敢归家,对孩子不理不问,丢给两个老人照顾。
张XX辩称,宋X所诉不是事实,离婚时,因婚生子女与宋X疏远,才使婚生子女由张XX抚养。离婚后,婚生子女随张XX及其祖父母一起生活,生活较为稳定。况且宋X没有稳定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小孩不利于随其生活。宋X要求变更婚生女张XX的抚养关系,于法不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X、张XX原为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2007年6月5日生一子张XX,××××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丙。2016年1月2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东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两小孩,一位名叫张XX,另一位名叫张XX,均归张XX抚养,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张XX负担,宋X有探视权。宋X、张XX离婚后,双方的婚生子女均随其父亲和祖父母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应妥善处理好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宋X、张XX离婚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已达成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均由张XX抚养,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均由张XX抚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宋X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且无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亦不存在双方约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故对宋X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XX,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XX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16、五方要求变更子女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不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2016-08-05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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