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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XX,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徐XX、张X,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XX负担。
审判员陈奕衡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