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中XX,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负责人:王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潘XX、陈XX、陈XX(以下简称“潘XX等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中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XX、陈XX、陈XX于2018年2月1日申请撤销对原审被告中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潘XX、陈XX、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中XX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XX、陈XX、陈XX撤回对中XX的起诉。
审判长吴拥军
审判员陈炜
审判员陈雪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