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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皖11民终2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伟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唐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126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伟,被上诉人吴XX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7日,唐XX向吴XX借款2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今借到吴XX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借款后,唐XX又向吴XX借款26000元。2016年7月4日,唐XX向吴XX索要借款,唐XX向吴XX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今借到吴XX人民币26000元。同日,唐XX向吴XX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唐XX欠吴XX钱,以后按每月二千至三千来还。后因索要借款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吴XX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唐XX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权利的放弃。本案中,吴XX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唐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唐XX应当偿还。现吴XX要求唐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结合借款数额、借款时间,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借款本金30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0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65元,由被告唐XX负担。
唐XX上诉称:唐XX有赌博的恶习,因此欠了很多外债。吴XX利用唐XX缺乏赌资,主动向唐XX提供赌资,企图收取高息。后来唐XX欠债增多,无法偿还,受吴XX所迫,先后出具二张借条和还款计划书。综上,唐XX与吴XX之间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吴XX的一审诉讼请求。
吴XX答辩称:唐XX所述不是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吴X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认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用以证明其向吴XX借的是“爪子钱”。
1、证人朱X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因赌博被派出所传唤过。唐XX经常赌钱。吴XX正常不赌钱,偶尔也赌。赌场在靠近凤阳老法院对面的胡同里。吴XX在赌场干什么的不清楚。唐XX与吴XX有无其他经济往来不清楚,她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证人只是亲眼看到过唐XX在赌场上向吴XX借过几次钱,一共有十几万元。具体借钱时间记不清了,没有看见过唐XX给吴XX出具过条据。唐XX给吴XX两千、三千的,说是费用,也就算作利息钱。
2、证人杜X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以前赌钱,其和双方当事人在赌场相识。这几年唐XX以赌为生,吴XX在赌场放“爪子钱”。吴XX大部分都和唐XX一起去赌博,没有固定的赌博场所。吴XX很少赌,吴XX向唐XX出借钱的时候,吴XX不赌。吴XX在赌场上借钱给唐XX很正常。唐XX向吴XX借钱,如果赢了当时就还掉。证人只知道唐XX向吴XX借钱这个事情,借多少还多少都不清楚,也不清楚唐XX与吴XX有无其他经济纠纷。2016年6月12日以后,在证人开的小饭店里,一个叫洪X的人来找唐XX,让唐XX补一个条据,让证人帮忙拿个纸和笔。证人在吧台里听她们说“你叫我打这么多的条据,我也没钱还你”,具体条据内容证人不清楚。唐XX说“这些钱我都输完了,账我认,但没有钱还你”。
3、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在赌场上认识了唐XX、吴XX,与她们都是朋友。吴XX与唐XX之间不赌钱。吴XX是“放爪子”的,开个黑色的广本,几年前有一阵子天天拉着唐XX到处赌钱,证人坐过几次车。她们俩的事情证人不清楚。但证人知道唐XX在赌场上借过吴XX的钱,而且借了不少。唐XX是在赌场向吴XX借钱的,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和借款次数不清楚,大概也有十几二十万。唐XX如果在赌场上赢了,赢的都是给吴XX的,钱拿不走。偶尔也能装几百、上千的回去生活,不清楚她们双方有无其他经济纠纷。
吴XX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有一定虚假部分。三位证人同时到庭,有时间相互串通。证人证言有矛盾的地方,如赌博的场所和借钱的利息不一致。既然公安局进行过查处,应当有讯问笔录,但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条与赌资没有关联性。
吴XX二审没有提供新证据。
对于唐XX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三位证人对于吴XX与唐XX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均表示不清楚,且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的用途。故本院对于三位证人证言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XX主张其向唐XX出借借款306000元,在原审中提供了唐XX出具的二张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唐XX在庭审中认可借条和还款计划均为其亲笔书写,也认可收到诉争的借款。至此,吴XX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其与唐XX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唐XX上诉称其有赌博恶习,欠下很多外债,吴XX主动向其提供赌资企图收取高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合法。二审中唐XX申请三位证人出庭,证人对于吴XX与唐XX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均称不清楚且证人出庭时陈述称“爪子钱”原是一天五百元利息,后减为一天三百元,但唐XX在庭审中称“爪子钱”当时就给了,后来出具条据时没有约定利息。故该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本案诉争的借款是吴XX提供给唐XX作为赌资之用的目的。唐XX在上诉状中称其出具二张借条是受吴XX所迫,出具还款计划是受吴XX欺骗。二审中唐XX又称还款计划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的,其他是其自愿出具的。唐XX的二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上诉人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XX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XX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8-08-02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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