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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XX公司与被告甘肃XX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兰铁民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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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兰州XX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魏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路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男,甘肃XX公司经理,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唐XX,甘肃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XX公司与被告甘肃XX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XX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兰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新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XX
  • 2015-01-19
  •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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