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莎,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3日,住开江县。
委托诉代理人:彭XX,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0日,住开江县。
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3日,住开江县。
被告:唐XX,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0日,住开江县。
被告:肖X,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22日,住开江县。
被告唐XX,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3日,住开江县新宁XX。
原告刘X诉被告陈XX、周XX、杨XX、李XX、唐XX、肖X、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刘X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帅宗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XX